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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发展轨迹:
1950年至1957年视为初级阶段
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
1958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
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即所谓“五项制度”;1963年,原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颁布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
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段
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
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自1990年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进入了逐步完善阶段
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